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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10      点击量: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研究生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高级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

第二条 导师应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思想教育、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等研究生培养工作中须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争取厅局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不断获取新的科研成果,为研究生教育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 导师应增强自身科学道德意识和修养,秉持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弘扬优良的学术风气。

第五条 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品质、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制度实行评聘分离制度。对指在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根据当年研究生招生指标和培养实际需求进行聘任上岗、实际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师。

第七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按《宝鸡文理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暂行规定》执行。

二 导师职责

第八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思想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实践活动、论文撰写等相关培养工作。

第九条 掌握研究生人才培养规律,熟悉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第十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教学任务,制订所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不断充实完善课程教案,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注意改革教学方法,为研究生提供高水平的课程教学。按规定提交课程试卷与成绩等信息登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应对所指导研究生的专业规划完成情况、毕业论文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两周要对研究生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专业指导。

第十二条 导师应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原则上导师须有持续不断的科研课题和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与环境;不定期组织讨论会,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思想交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助,原则上研究生的助研费、考察费、外出学术交流费均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导师须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切实指导,定期检查论文研究进展,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论文答辩,配合培养但是做好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四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负有直接责任。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研究生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培养优良的学风,在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方面给学生以具体指导,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及时纠正;若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与导师失职有关时,导师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应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关心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研究生就业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研究成果(如专利、论文、著作与科研鉴定成果等)的相关知识产权界定。

三 导师权利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招生标准的制定,导师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在招生录取研究生时,导师结合对考生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等考核,有向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表达是否录取的建议权。

第十八条 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评定中、出国访学选派、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有权对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第十九条 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其是否开题或延期开题,对于延期开题仍未达到相关规定的研究生,导师可向职能部门建议对该生继续指导或中止指导,有根据毕业论文完成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送审评阅等论文答辩程序,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推迟答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提出退学建议的,须经培养单位审核,并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研究生处)报学校校务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审阅人、答辩委员会构成人员提出建议名单或回避人员名单。

四 岗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上岗招生硕士研究生的人员,须在招生前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招收研究生导师简况表》,各院系根据导师上岗条件进行初审,研究生处进行复审,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导师原则上在招生指标紧缺的情况下每人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2人,在校累计不超过6人。导师是否实际指导研究生,应按当年招生人数的实际确定,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新上岗导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方可列入当年招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导师因公、因事出差或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期间,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离校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将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变动情况和有关措施报所在院(系)审批,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在研究生培养上有突出贡献的导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其聘任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培养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聘任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或对研究生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造成较大事故及徇私舞弊者;
(四)有其他对研究生培养或研究生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者。

(五)连续两年及以上不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导师招生资格二至三年:

(一)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两次被学校双盲抽检评议为有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

(二)本人或与指导的研究生联署发表的学术论文、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违规;

(三)近三年无研究成果或科研课题;

(四)在教学或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行为不当,受到投诉举报、行政处分的。

五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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