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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资助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1-07-09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能如期完成学业,增 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和意识,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勤奋学习的优良作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凡我院本、专科普招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勤俭节约,有吃苦精神。

   2.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对院系分配的各项任务能认真自觉地完成,每学期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5小时(由系党总支考核)

   3.学习勤奋、刻苦,无重修、旷课现象。

   4.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第四条 资助分为三个等级,每个资助等级的标准根据当年的情况确定。资助人数不超过本系学生总数的10%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资助(不超过本系学生总数的2%)

   1.学生本人为孤儿或属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经济来源。

   3.家乡当年被国家确定为重灾区的学生,其家庭受到严重灾害损失,经济来源中断。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资助(不超过本系学生总数的3%)

   1.学生本人为孤儿,现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一定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依然困难。

   2.属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残疾,另一方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仍然困难。

   3.父母均为下岗职工(有下岗证,下同),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常年重病在身,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资助(不超过本系学生总数的5%)

   1.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另一方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

   2.父母常年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劳动和工作,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

   3.家庭在边远贫困在区,收入较低,家庭负担重,本人生活困难。

   第八条 申请及发放程序

   学院对特困生的经济资助于每年11月份进行。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要提出特困资助书面申请,并持本人家庭所在乡及其以上政府部门或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材料,经班主任确认签署意见后递交所在系党总支办公室,各系按照所定比例进行审查评选,并将初评结果在系上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送学生处审定。资助金由各系统一领取,分次发放。

   第九条 享受资助的特困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助:

   1.有违纪行为。

   2.学生检举并查实确有铺张浪费等行为。

   3.发现其所证明或申请理由有欺骗行为。

   4.不参与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4年起试行。

   第十一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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