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微观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各二级学院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及其管理工作。
二、任课教师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四条 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相应学科点组织审阅,教师需通过院(系)组织的教案审查和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五条 学位基础课一般应由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担任;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从事该课程所涉及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教师或优秀讲师担任。
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研究生课程的特点,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方式方法,适时更新教学内容,提倡采用研讨式、案例式等有助于启发研究生思维和学术视野的教学方法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出详细备课笔记,并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注意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减少授课学时或擅自找人代课。因故要求停课或更改学时,必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开课二级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 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要填写“研究生课程安排变动、调课申请表”,一周以内的,要经二级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一周以上的,要研究生处批准。开课二级学院需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将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若需外聘教师或返聘我校退休教师讲授研究生基础课程的,需填写“研究生课程拟外聘、返聘教员推荐表”,于报课程教学计划的同时,提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将适时组织对各门课程进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对有漏课、上课迟到或早退等行为者,按学校关于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各开课单位应认真按照课程教学计划,依据培养方案,开出必要的课程,以保证研究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顺利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对少量因故不能开课或更改开课时间的基础课、专业课,开课单位必须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缓开或停开。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应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进展。应根据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研究生课程,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系统性及前瞻性;优化课程体系,体现学科水平与我校学科特色。
第十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开设的新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由所在二级学院论证通过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为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非学位课程为选修课,即专业方向课。公共基础课包括外语、政治,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委托外语系和其他相关院系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教学。专业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为拓宽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重要课程。专业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指定教学参考书籍。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开展学术研究,加强综合素质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
第十六条 各学科课程一般应以课堂教学为主。任课教师应结合研究生教学的特点,以研究生为教学主体,更多地采用案例式、讨论式或其他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不仅要注重传授知识和技能,更要注重研究生科研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教师创造性地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规定时间内,须将下学期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上报研究生处,以便于编制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表。课程计划经学科点、二级学院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批准后方能施行,一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各二级学院若需增开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填写《增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并附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主要教材,经学科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安排开课。
第十八条 选修课程的开设。原则上可自主开设,但考虑教学成本与教学资源,每门课开设人数不能过少,如果选课人数过少,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与下一届选修此课的研究生一并开课,如连续两届均无人选修的课程,应取消该课程。
第十九条 对于跨学科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包括有必要加强有关基础知识的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欠缺、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都要补修有关的基础课程或其他课程,并需进行考核。
四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有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研究生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课程学习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文献。教学计划应包括:1.课程名称;2.开课时间;3.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4.教学方式、考核方式;5.教学进度。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对象;3、课程目标;4、章节内容提要; 5、教材及主要参考书;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7、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有相应的教材。选用的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该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胶印本或文印本,应有一定比例的外文原版教材。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经典著作和一流的学术期刊的原文。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在研究生教育初期原则上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材。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专业课程按每18学时为1学分计算。通过考试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中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学习成绩每门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方能申请学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决定修读的课程,在修读课程前,必须办理正式的选课手续。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并打印选课单。选课单必须经导师签字同意方为有效。若导师不在校,则须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选修课程一旦选定后,一般不得更改。在该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内,研究生若需退课,须经导师和二级学院批准,至培养科办理有关退课手续;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后,研究生即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课。学期中若确因休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需退选、增选或改选课程者,必须经导师、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批准,至培养科办理有关手续。研究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记载。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选课程,研究生必须随班听课,并按计划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考核。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部分课程,需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报培养科备案后方可进行。研究生应按照开课单位的规定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我校根据开课单位成绩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承认其课程成绩和学分。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其导师承担。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开设情况。各培养单位做好开学第一周开课率和到课率的统计,若课程未能按时开设,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培养单位每学期应做好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对于缺勤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准予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应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有关任课老师面试合格,并报培养单位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第三十条 若研究生成绩不合格或登记“缺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研究生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每门课程一般只重修一次,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覆盖该研究生原来的不合格成绩或“缺考”记录。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处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二级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其成绩暂登记为“缺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只需在以后学期申请重修,并参加考试即可。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处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位课程的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课程成绩构成及比例、成绩分布情况及教学总结。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当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及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各二级学院应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并帮助教学质量评价不高的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的评估制度。在每一学期,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将组织专家组、督导组、行政管理干部、研究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进行评议,评议的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时数的完成情况、调停课的情况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等方面。研究生评议的结果应当公示;如果连续两年评议皆差的教师应取消任课资格。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处对抽查或评估结果应反馈给有关二级学院作为改进教学工作的参考,作为是否评奖、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1.学科专业培养方案;2.主要教学用书及资料;3.研究生选课计划、课程表;4.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5.课程试题样卷;6.课程学生成绩登记表; 7.课程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8.教学检查材料、听课记录及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结果;9.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典型性经验总结材料、教学研究论文、获奖材料复印件;10.课程相关课件与多媒体资料;11.优质课程及双语课程建设材料等;12.实验课程建设相关材料与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档案由课程主要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教学档案材料保存在研究生处;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档案由课程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教学档案材料由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课程建设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学校支持各二级学院建设优质课程、双语课程、研究生学术论文写作和学术报告能力培训等项目建设。
五、课程考核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均采用考试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研讨课及实验课、选修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第四十条 考试方式为笔试。笔试可以开卷和闭卷。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试方式。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各科考试的具体日期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日期及学期中考试课程由研究生处和开课二级学院商定,在此基础上,各二级学院再确定专业课考试时间,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各专业课考试地点由二级学院确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笔试必须采用统一答卷纸格式。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在课程的笔试考试时应按要求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并及时报送监考报告。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批改考卷和评定成绩,成绩评定时应当实事求是和公正合理。
第四十四条 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课程结束时的考试结果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文献选读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与课程学术报告等。原则上平时成绩占40%,卷面成绩占60%。
第四十五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 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60分以下为不及格(D)。课程以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第四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通过研究生成绩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并将成绩表打印签名后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备案。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应核查学生的成绩是否正常转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总卡。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考试试卷应由任课教师交二级学院安排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两年。
六、成绩管理
第四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按规定及时完成试卷的评分和登分工作,并在“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录入课程成绩,并打印一份课程成绩单由本人签名后,经二级学院登记复审,送交研究生处留存。
第四十九条 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疑义)的,不能私自通过任课教师或具体保管试卷的教务员进行查卷,应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更改手续,并签字后,在复核小组监督下由任课教师评阅核对,变动成绩由任课教师本人签字,复核小组负责人审定盖章方有效。如属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
第五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考核论文等)原则上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院系负责统一保存,公共课相关资料放在研究生处,如无特殊情况,经研究生处批准,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在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加盖签名章后,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
七、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14年
9月
1日起
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