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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2-12      点击量: 

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促进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提高,做好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旨在通过随机抽检,从一个侧面了解我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状,促进培养单位逐步建立与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体系,营造一个全方位关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硕士研究生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论文抽取
(一)抽取原则:遵循随机抽取、均衡比例、科学公正的原则。随机抽取指对一定时间内授予学位的全部硕士论文进行随机抽检,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均有可能被抽取;均衡比例是指在随机抽取的前提下,兼顾抽取论文的单位、学科和授予人数的分布;科学公正是指抽检评价标准科学,程序严格透明,过程公平公正。
 
(二)抽取范围: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军事院校除外)上一学年度授予的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
 
(三)抽取数量:根据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规模,抽检比例不少于5%

(四)抽取方式:采取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在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中随机抽取,每个学位点均有一定比例论文被抽检。对于授予学位人数较少的学位点,连续三年内至少抽检一篇或以上的硕士学位论文。对于新增首批授位的学位点、以及之前抽检存在问题的学位点,在后期抽检中应适当增加抽检比例。

第五条  论文评议

(一)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论文评议前,省学位办与第三方评议机构联合制定专家遴选办法、评议方案、评价指标体系等。

(二)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每位专家应给出合格不合格评议意见。凡查证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当3位专家均给出论文合格意见,该论文认定为合格论文;当3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的专家给出论文不合格意见,该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当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给出论文不合格意见,该论文再另送2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四)在论文另送评议意见中,当2位专家均给出论文合格意见,该论文认定为合格论文;当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给出论文不合格意见,该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  结果使用

(一)以适当方式公开专家评议意见,向各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论文评议结果(包括抽检论文的总数、存在问题论文数、存在问题论文的评议意见等)。

(二)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省教育厅将给予相应的预警,并将重点抽检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提高所在学位授权点论文的抽检比例;对于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同一年度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省教育厅将采取质量约谈、调减招生指标等处理,同时将抽检结果与学位授予单位的项目立项、资金分配和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并纳入学位授予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省教育厅还将抽检结果纳入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认定的重要参考。

(三)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采取约谈导师、暂停导师招生资格、调减相应学位点招生指标等办法处理,还应将抽检结果作为导师职称晋升、导师招生资格确定、院系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由于违反学术道德、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形成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要依法撤销该论文作者所获得的硕士学位、注销学位证书,追究导师等相关责任人的立德树人职责。

第八条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学位论文抽检的管理工作,制定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对于管理、组织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予配合造成抽检工作无法进行的学位授予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拟抽检论文,直接视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硕士论文抽检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11起实施,20181027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印发的《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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