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我院大学生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增强大学生的金融信用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
第三条 办公室统一管理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2)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及贷款合同的转交;
(3)按期向教育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4)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审核后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5)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6)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7)协助经办银行办理毕业贷款学生还款确认手续;
(8)负责各系学生辅导员贷款培训的组织、全院贷款学生档案的管理;
(9)根据各系申请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协助催缴还贷情况等确定下一年度各系贷款的名额;
(10)办理陕西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11)为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贷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第四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各系根据学院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本系的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
(2)决定学生是否列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
(3)按有关规定,对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学生档案,对学生贷款申请书的内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4)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系党总支公章予以确认;
(5)提供可贷款学生名单,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合同;
(6)负责向贷款学生家长邮寄该生贷款情况通知书;
(7)本系贫困生档案和贷款档案的管理;
(8)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负责本系学生的诚信教育;
(10)负责组织贷款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
(11)掌握贷款毕业生毕业去向,应银行或办公室要求准确提供贷款毕业生联系方式并协助催收贷款;
(12)办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贷款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第五条 凡我院在册本专科(含高职)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具有以下条件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生活节俭,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认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和具体范围如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其它亲属无资助能力;
2.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3.因父母长期有病导致经济困难不能及时足额交纳学费;
4.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5.父母均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7.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8.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9.其它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申请书中须写明;本人所在系与班级、家庭住址、家中人口、年收入情况等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父母户口本首页复印件两份;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备注:所需每份复印件材料须集中复印在一张A4纸上,复印材料必须清楚,出示的证明材料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及住宿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陕西省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标准。每年累计贷款额不得超过6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 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根据实际学制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及专升本而造成无法按原计划还款的,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或续借手续(具体办法由经办银行规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即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无需支付贷款利息,毕业后开始计付贷款全额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若毕业后自愿到艰苦行业、偏远地区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审批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因故要求变更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应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时间。
第五章 贷款的申办程序、发放和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可向所在系党总支办公室递交书面贷款申请及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四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对申请贷款数及金额进行摸底,并将摸底情况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各系摸底情况进行汇总,向省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当年的贷款额度。根据省贷款管理中心的贷款总额,学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成后,将国家助学贷款审请批表及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并于借款人取得身份证件后,补充提供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所在系党总支办公室,各系根据学校下达的贷款总额度控制审核,同时审核学生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经审核合格后,加盖系党总支公章。以上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各系审查完成后,对通过的审查贷款学生在本系内进行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之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同其他贷款材料一同上报学生处,同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生处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审查合格的申请审批表及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第十八条 经经办银行审核合格的,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银行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并加盖公章后随同电子文档送交学院学生处。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于16个工作日内协助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学年一次申请、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的管理方式。经贷款人同意,也可实行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学费、住宿费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及借据送达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第二年及以后学年在借款学生签署借据后,经办银行将学费、住宿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经办银行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银行按学校提供的数字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生的活期账户中。
第二十一条 生活费贷款每年发10个月,2月份和8月份不发。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及住宿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六章 贷款回收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l至2年后开始还贷。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提前还款。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按照经办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有贷款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60天内,应当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档案。如贷款的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文件,学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本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本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对中途辍学、退学、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行离校、死亡、失踪的学生,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贷款的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第二十九条 贷款的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的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必须与银行及学校取得联系,告知具体的联系方式。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因个人情况变动,借款人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校,以便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取得有效联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贷款账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三十二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会同教育行政部有权将不讲信用(违约)的借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公布于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
第三十四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1.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2.不得参与学校的各类评优及困难资助的评定活动;
3.情节严重者,按《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