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依照《陕西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教资[2007]5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和系党总支审核认定及学院认定相结合的“三级”认定程序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审计处、监察室、后勤集团、后勤公司、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以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各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困难学生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十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 每年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可从学院校园网站上下载或向所在系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 各系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 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认定的学生名单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认定的最终学生名单反馈给各系,并要求各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为了更好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前期重要工作。学院各项困难资助的评定必须是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范围内评选。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