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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0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外,其余部分根据各市财力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省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由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高校应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制定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
省属高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高校。
   市属高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到高校。
   第十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三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办法,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等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本校的有关规定,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省属高校应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直接上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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