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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2016届毕业生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13      点击量: 

各院系:

近日,接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5]24号)文件,宝鸡市将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展至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为切实做好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我校2016届毕业生中,除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毕业生外,其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且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者,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2.提供“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残疾毕业生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首页或银行卡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下方注明:账户姓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

5.学生证。

三、时间安排:

各院系统一收集学生的相关申请材料(各一式三份),并于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前报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新校区思贤楼219),逾期不再补报。由中心按照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名单”进行初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汇总后报宝鸡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学校统一进行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政策传达给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组织他们进行申报。

(二)广泛宣传、确保公正。各院系要大力宣传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和申领程序办事,确保公开公正。

(三)严格审核,严肃纪律。各院系要严格把好审核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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