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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学生安全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7-0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要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院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校外教学点学生的安全事故由教学点所在学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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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故和责任

   第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院、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学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在校日常生活中,由于学院有关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

在院内从事建设、生产、服务等活动的外单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措施失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完全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学院安排学生参加活动,由于第三者提供的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它消费与服务不合格而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

   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集体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六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及院系批准的集体活动,不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本人、他人、集体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纪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学生私自离校外出及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学生节假日或假期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包括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应办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后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生对自主行为引起的伤害后果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本人、他人、集体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并赔偿。

   第十二条 在院内正常活动及由学院在院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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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告知相关系或学生处、保卫处;系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通知学生家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学院领导。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责成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校园发生安全事故,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要及时交由司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学生处、保卫处应指导、协助系(部)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被盗、失火、中毒、学生重伤及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

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在场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报告相关系,以便对受伤学生进行及时救治。医疗费由肇事者支付或双方承担。

系内学生打架斗殴由系牵头调查、处理,保卫处参与;系间发生的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学生所在系派专人协助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与校内其他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学生所在系和其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协助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与校外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可直接向110中心报警或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对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系要根据《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十六条 学生自杀自伤事件的处理。

发现学生自杀自伤,在场人员应及时拨打120电话急救,抢救受伤学生;保护现场,向110中心报案,同时告知保卫处、学生处和院主管领导。学生身份确认后,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家长。

   对于危及生命的学生,应要求医院给予全力抢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需签字时,由在场的领导确定签字人员,不得因签字耽误抢救。签字人员对抢救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抢救费用先由学院垫付。

   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勘查现场,检查学生物品,提取有关证据,确认事故性质。

   学生所在系负责接待学生家人,落实学院的处理意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类竞赛、课余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处理

   学生在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类对抗性体育竞赛及课余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由组织者或在场人员及时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抢救。情况危急的,可直接拨打120电话急救。

   学生所在系安排陪护事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院有过错的学院承担责任;按照第十条规定,凡属学生过错,由学生承担责任。

   学生在各类对抗性和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凡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应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及时交到院后勤处公疗办并由公疗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发生在校园内的他人故意伤害和意外伤害等学校不承担责任的事故,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也应实施积极地救助。

   属于故意伤害事故的,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处理;属于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的,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在场人员应记住肇事车号,保护现场,拨打122电话报警,与肇事司机一道,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学生,同时确认学生身份,通知相关系,并向学生处、保卫处报告。系根据学生伤情,决定是否通知家长。

   医疗费由肇事司机支付。

   伤势较重需住院治疗的,由学生所在系安排学生陪护。学生家长到达后,系应将交通事故的处理事宜交由家长通过交管部门依照交通法规依法处理。保卫处、学生所在系应学生家长的请求,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生乘坐校外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事故发生地交管部门依法处理。系知晓后,应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学生突患危重疾病的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危重疾病,由学生所在系及时送往市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救治。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带医疗费前往医院。在家长未赶到之前,医院要求必须立即手术的,由系确定签字人员,避免贻误抢救时机,必要时可先垫付抢救费用(待家长来后结清手续),并安排好陪护人员。学生家长到达后,学生的治疗、陪护由家长负责。

   学生病情稳定出院后,仍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的,由其家长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后领回家中疗养。学生患有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列疾病)的,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后带回治疗。学生家长未到之前,应及时告知校医院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需要立即救治的,由学生所在系征得校医院同意后通知专门医院派车接诊,学生所在系不得派学生陪护。同时,由校医院对同其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体检观察并对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学生治愈返校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专门医院出具的完全康复证明,由学院医院确认后方可返校。以上处理过程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执行。

   学生患有疑似精神病、癫痫病、心理障碍的,相关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未到之前由学生所在系派学生及时全天监护。任何人不得歧视患病者。对经专门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各相关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为其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及其家长不得无礼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学生患有心理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家长带回治疗,并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家长未到前,系上应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和监护工作。院心理咨询中心应积极做好学生心理调适工作。学生治愈后,应持医院精神科医生的治愈证明,经校医院确认后返校,继续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私自出走的处理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确认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相关系要及时组织学生寻找,通知学生家长,并将情况报告学生处、保卫处。

   保卫处应在系、家长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将出走学生情况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请求公安部门协助查找。

 对半月未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所在系报教务处。教务处依照学籍管理办法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不满半月返校的,由教务处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事故致残,经治疗病情稳定,生活能自理并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退学学生由其家长领回。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系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学生处、保卫处。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院应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了预防风险,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提倡学生积极参加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帮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学制年限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报请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条 受伤害学生的家长、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院管理人员、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学校将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现学生受到伤害而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00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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