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评定原则
第一条 凡在我系注册的各类本、专科学生,均应进行综合评分。全体学生要树立远大理想,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自强自立、争优创先。
第二条 综合评分工作在系党政领导下,由系党总支负责管理,学生辅导员、 班主任、团总支、系学生会学生干部、各班班干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测评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平时记载、考核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评分工作每学期核实登记,每年九月对在校生上学年度综合考评一次,每年三月对当年毕业生综合评分进行全面总评。
第二章 综合评分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综合评分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系学生管理工作实践,把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化,分项考核,量化打分,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评价。
第六条 学生综合评分成绩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构成。
第七条 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占20%、智育成绩占80%。即综合评分总成绩=德育成绩总评分×20%十智育成绩总评分×80%。
第八条 综合评分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专业奖学金,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德育成绩
第九条 学生德育以60分为基线。对于好的和差的,分别采取加分和减分的办法进行计算。
第十条 德育加分项目共15项,加分总数最多40分,超过分作为排名次参考分。
(1)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系学生分会主席每届加3分,系分会副主席、各部部长每届加2.5分,各部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每届加2分,各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每届加1.5分,各部干事每届加1分,兼职按最高分只记一次;每学期学生干部考核优秀者另加5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宿舍舍长、班级心理联络员、党员先锋岗每届加1分。在院团委、学生会担任主要学生干部(需证明)每届加2.5分,一般干部加1分。
(2)凡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者加8分;院级十佳团员、十佳团干、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获一等奖学金者加5分;获二等奖学金者加4分;获三等奖学金、单项奖者加2分。以上如有重复的按最高分只记一次。
(3)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作品竞赛等大赛获奖者,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获其它奖者加4分,凡参加者加2分。
(4)参加院内(含市级)学术作品竞赛等大赛获奖者,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获得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课题,每项加2分;参加系内学术作品竞赛等比赛获奖者,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
(5)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作品)每篇加8分。在院内、外普通期刊上发表论文(作品)每篇加5分;发表小说、散文者加2分;诗歌及其他通讯报道加1分。两个作者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加60%,第二作者加40%;三个作者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加50%,第二作者加30%,第三作者加20%;四个作者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加50%,第二作者加20%,第三作者加20%,第四作者加10%。
(6)国家英语六级通过者加3分,英语四级通过者加1分,国家计算机二级通过者加1分;普通话测试达到一级乙等者加1分。
(7)获优秀党员称号者加2分;获系学习标兵称号者加2分;获系必修课统考前三名者加1分。
(8)参加省级运动会获前八名者每项加5分;参加院内(含市级)运动会获奖者(单项和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项加3分,四至六名每项加2分,七至八名每项加1.5分,破纪录者,每项另加3分,其他未取得名次的参加者每项加1分,坚持参加赛前训练者加1分,优秀运动员、优秀通讯员、优秀拉拉队员加1分;参加系内运动会获前三名者每项加2分,其余获奖者每项加1分。院内运动会期间,每人通讯稿达30篇加0.5分,每增加10篇加0.1分,最高加至1.5分。
(9)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球类、棋类等联赛进入四强,主力每人加3分,替补每人加2分,未进入四强主力每人加2分,替补每人加1分,如有重复加分的只按最高分记一次。
(10) 参加院主题征文、书画展等活动获奖者,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系内比赛获奖者加1.5分,如有重复加分的只按最高分记一次。
(11)参加院、系各项文体活动者加0.5分。凡受到院上、系上通报表扬者,酌情加分。
(12)被评为院级文明宿舍的舍长或系级优秀舍长者加1.5分,宿舍舍员每人加1分,加分不累计。
(13)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被评为先进个人(以院发文为准)一次加2分;在文明校园建设、建校劳动、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加1分;参加院、系内劳动加0.5分。(需证明)
(14)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受学院表彰者加2分,其他好人好事受系内表彰者加0.5分。
(15)早操全勤加2分,课堂全勤加3分。
(注:凡发表了文章或者获得表彰的同学需提供复印件证明。)
第十一条 德育减分项目共8项,减分总数不超过40分。
(1)因打架斗殴、损坏公物、考试作弊、盗窃赌博、煽动闹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国家政策发令和学院纪律,受到校纪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每次扣8分,凡受留校察看处分扣15分。
(2)在图书馆、饭厅、教室和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在校园内举止不文明、违反大学生公德和建设文明校园等有关规定,受到院通报批评或罚款者每次扣3分。
(3)学习成绩不及格者每科扣1分。
(4)上课迟到3次、旷操3次算一次旷课,旷课1节扣5分,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者每次扣1分,事假一周扣1分。
(5)凡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予记分,如有严重失职、贻误工作或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2至4分。
(6)凡受到系内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7)无故未按时注册者扣5分。
(8)凡不按时参加院、系要求的一切有关公益活动、社会实践论文、素质拓展等理论学习者扣2分。
第四章 智育成绩
第十二条 智育成绩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主,加上实际能力考核和平时测试成绩综合计算,即智育成绩总评分=考试成绩(按各学科考试的总分×70%)十考查成绩(按各学科考查成绩的总评分×20%)十实际能力考核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教学实习等总评分×10%)。其中考查成绩: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完成,每学期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由系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系学生综合评分考评领导小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学生干部及各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综合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评分必须公平合理,科学准确,平时各班应认真、及时作好记录,系、班两级检查核对,力求真实可信。
第十五条 综合评分计算中加减分应以相关文件、证书各证明材料为依据;凡跨学年的项目加减分均以文件、证书时间为准。对于难以举证或有异议的项目应报系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考评成绩算出后,以系上审查结果为准,并予以公示三天。对有异议者,经考评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形成决议,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将公示过的综合评分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学生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系党总支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考评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文系党总支
201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