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号)、《陕西省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对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制定原则
(一)指导思想
遵循高等教育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拓宽培养口径,突出科研训练,强化实践能力,促使研究生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努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输送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制定原则
1.专业与需求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既要把握学科专业内涵,突出学科专业特点,又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质量与优势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既要反映国家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又要体现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办学优势与特色;
3. 专业性与宽口径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既要体现本学科专业特点,又要体现宽口径培养的理念,以利于拓宽研究生就业适应面向;
4.普遍与个性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既要统一目标与要求,又要为研究生的个性化发展提供充分的自主空间;
5.稳定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须注重吸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成果及学科发展新趋势,广泛借鉴国内外著名高校同类学科专业的培养经验,使其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又能与时俱进、动态发展。
(三) 制定要求
原则上要求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制定,并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内明确各二级学科的基本要素、培养标准、培养规范。
二 基本内容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学科确定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的共同培养目标是:
1.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验和实践能力,熟悉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前沿动态与发展趋势,具有创新能力及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的阅读、写作、翻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外国语为工具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教学和业务工作。
4.具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培养方式
1.实行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发挥指导小组的集体力量,引导研究生的自主和个性化发展,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实行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多环节培养方式。
(1)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研究生处)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全面考量、合理安排。对其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与科研训练、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环节做出可行计划和具体安排。
(2)课程学习一般应于前三学期内完成。学位课程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选修课程由导师和学生协商确定。
(3)论文工作应侧重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科研训练,着重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的同时注重阅读专业经典文献,要求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在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至少提交一份与本学科领域研究现状的综述报告。
(5)研究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文化考察、学术交流等实践活动。
(6)研究生教学形式应灵活多样,须采用讲授式、讨论式、专题式、启发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把课堂讲授、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有机结合,强化对研究生创新意识及能力的培养。
(三) 学科方向
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
学科方向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学科方向的设置要规范、科学、宽窄适度、相对稳定。在本学科优势和特色的基础上,关注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方向,努力与本学科发展相衔接。
2.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方向以4-8个为宜,并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有较扎实的科研基础;能开设本学科方向的课程;具有培养研究生的工作条件。
(四)学制与学分
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最低学习年限为2年,最多不超过5年。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培养方案按3年学制制订。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为32-36学分,包括4个部分:
1.学位课程,22-26学分,
2.专业方向课,不少于7学分
3.科研学术活动, 2-3学分
4.实践活动, 1学分。
(五) 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要注重基础性、前沿性、实用性,应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学思维,有利于开阔其学术视野,在汲取知识的同时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含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为专业方向课。
公共基础课由研究生处在第一学年内统一组织开设,其他课程由各院(系)自行开设。
1、公共基础课:3门,7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54学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36学时,文科和理工科学生共同修读;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18学时,供文科专业学生修读;
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18学时,供理工科学生修读。
(2)第一外语:4学分,72个学时
外语:包括综合英语(3学分,分两学期开设)、英语听说(1学分,一学期开设)。
2、学科基础课: 3-4门,9-11学分(按一级学科设置)
学科基础课为必修课,每个学科方向应至少开设3门学科基础课,其中包含一门研究方法类课程。
3、专业主干课:3-4门,6-8学分(按二级学科设置)
专业主干课为必修课,每个学科方向至少开设3门主干课。
4、专业方向课:不少于4门,不少于7学分(按研究方向设置)
专业方向课为选修课。既可以是本专业方向的课程,也可以是跨专业方向的课程。
对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5 课程考核
研究生课程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选修课由各院(系)根据课程特点,自主选择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形式按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为合格。
(六) 科研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
1.科学研究
为提高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研究生必须参加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认定依据以其发表的论文标注为主,或者以项目下达文件为准。计1学分。
2.学术活动
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不少于10次以上的学术活动。计1学分。
3.实践活动
要求研究生积极参与社会调查、文化考察、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为7个工作日。计1学分。
(七) 中期考核
研究生入学的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中期考核,学习成绩合格并有一定科研能力的硕士生,进入硕士论文撰写阶段。具体见《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八)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环节的重要组成,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也是衡量研究生能否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硕士学位论文可以是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也可以结合科研攻关任务从事应用开发研究,但须有自己的见解或创新。各专业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制定本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标准及要求。
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包括研究计划、开题报告、论文检测、论文预审、通讯评审与论文答辩等环节。
1.研究计划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尽早拟定学位论文的选题范围,并在入学后一个学期内制定研究计划,提交所在院(系)备案。
2.开题报告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应于第三学期内完成,最晚不迟于第四学期。由各院(系)召开开题报告会,审定开题报告。
3.论文预审
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先由研究生进行自检自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规范,再由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审查。导师审查通过后,由所在院(系)组织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对论文进行预审。
4.论文检测、通讯评审与答辩
预审完成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提交研究生处进行论文检测,检测后进行通讯评议。论文检测、通讯评审与答辩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硕士研究生应以第一或第二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专利成果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人申请获批的各项专利类成果。
(九)学位授予
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并达到学位授予课程学习成绩及其他培养环节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十)其他
1.本规定自
2014年9月1日
起实施。
2.本规定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