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鸡文理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导师选聘及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宝文理院研字[2013]6号),为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制度实行评聘分离制度。对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根据当年研究生招生指标和培养实际需求聘任上岗,实际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二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能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有精力投入到指导工作。
第三条 担任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其中45岁以下的副教授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副教授应在55周岁以下,四级正教授在57周岁以下,三级及以上正教授在62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稳定的研究学科领域,5年来承担有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3年来本人累计对外争取科研经费工科类3万元以上或理科类2万元以上或文科类1万元以上。
第五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掌握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在所申请学科领域有较丰硕的科研成果,近5年具有以下科研成果之一者:
(1)在核心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1部或为第一作者承担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
(3)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其中厅局级奖应为第1署名,省部级奖为前3名,国家级奖为证书持有者)。
(4)横向项目及应用性成果到账经费:工科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以上;文科5万元以上。
(5)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实体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获得博士学位一年以上的讲师科研成果突出并具备以下条件,也具备上岗条件(1为必备,2.3项任选其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发表5篇论文或权威期刊发表1篇论文;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省部级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国家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第七条 在前两届招培工作中确有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经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