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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0      点击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20) 和陕西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财教[2013]22号)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旨在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凡是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1.   思想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   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察)合格,能顺利完成学业者;

4.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二、资助标准

1.每生每月600元;

2.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三、申请与评审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政策、规则和方案,协调和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主要职责是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3.国家助学金由本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审核,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第一阶段:每年9月中旬学生将本人填写的《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所在院(系);

第二阶段:各培养单位对学生进行初评,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

第三阶段: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会同财务处于每月按标准划拨到个人银行账户。

2.凡在学期间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复学后助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3.研究生出国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4.研究生旷课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被学校予以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全部停发国家助学金。

5.提前或延期毕业研究生,毕业或延期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6.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处分期间国家助学金全部停发。

7.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及使用,同时受学校监察部门监督。

五、其他

1.学校鼓励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工作。

2.学校另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具体办法见相关文件。

3.因故停发助学金后,生活确有困难者,原则上应由本人克服;经本人努力还无法坚持学习时可适当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审批时需从严掌握。

4.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根据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生均经费财政补助定额及助学金补贴标准划拨。

5. 本办法从 201491 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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